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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应如何准正

2015-08-01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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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一般来说,未婚生子的情侣在补办结婚手续后,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即准正了。可是对于婚外情而出生的子女,那在这样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又该如何准正?下文为您详细介绍,非婚生子女应如何准正。

  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

  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2)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二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

  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院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2、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

  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4、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区别还是存在的,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而且,婚姻法已经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因此,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原理而被视为婚生子女。

  5、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综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其系非婚生为由,拒绝其享有其他婚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这类情况比较特殊,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要么亲生父母结婚,子女自然由于其父母结婚而准正,要么通过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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