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程序转换

2012-03-01 1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新婚姻法全文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新婚姻法全文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笔者于2003年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一审判决生效

  在诉讼的过程,双方也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朋友、家人的劝解,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撤诉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笔者于2003年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通过双方律师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就财产问题、子女探视权问题做了退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书》,从而避免了第二次起诉给双方造成的财力上的浪费和精神上的伤害。

  二、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民事诉讼法》并δ作出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¼。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26条则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编辑推荐:

法院离婚程序流程图

法院离婚程序流程图

新婚姻法全文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217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新婚姻法全文律师团,我在新婚姻法全文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