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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两月即被胁迫结婚 女子诉求婚姻无效

2012-12-03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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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对80后年轻人,网上相识2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第8个月,女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男孩承认曾在结婚问题上威胁过女孩,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

  一对80后年轻人,网上相识2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第8个月,女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男孩承认曾在结婚问题上威胁过女孩,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女孩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了他们的婚姻关系。
就职于某外企的阳阳(化名,女)与就职于某IT企业的王明(化名,男)均为80后一族的大学毕业生,酷爱上网聊天。在起诉书中,阳阳称:2007年4月,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在短暂相处几天后确立恋爱关系,很快王明向阳阳提出结婚请求,阳阳认为双方相处时间过短,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可能对日后生活不利,表示不同意结婚。在遭到阳阳拒绝后,王明便在言语和行动上对阳阳进行威胁、恐吓,强行要求阳阳与其结婚。阳阳出于恐惧,于2007年6月被迫与王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相识到结婚,两人相处不足两月,登记结婚一直向双方家长隐瞒,婚后也未共同居住生活。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阳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于2007年7月书写的“道歉书”,其主要内容为王明承认在婚姻问题上对阳阳进行了威胁,并就该行为对原告表示道歉。对该“道歉书”王明当庭确认系其本人书写,并认可其是通过言语和行动上的胁迫手段迫使阳阳与其结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上的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从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道歉书等可以看出,原告阳阳的主观意思为不同意登记结婚,被告王明对原告进行了言语和行为上的要挟,且其要挟已导致原告违背其真实意愿与被告登记结婚,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胁迫。双方的主观意思亦可通过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和双方父母均不知情等情况予以辅助证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综上,对于原告申请撤销其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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