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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二十载 感情不合终分手

2015-07-0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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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告知张某某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起诉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寿县人民法院正阳法庭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细心沟通,最终调解一对同居生活二十年的“夫妻”和平分手。

  1995年4月,寿县丰庄镇的王某某在上海打工时与家在霍邱县城西湖乡的的张某某相识,两人相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同居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近日,双方再次争吵后,张某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正阳法庭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张某某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起诉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得知上述情况后,张某某遂以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为由,向法庭起诉。正阳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王某某抚养非婚生子并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一对生活近二十年的“夫妻”于此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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