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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 两老人因房产分割起纠纷

2015-06-2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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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两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但张先生进行了出资,故这两套房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先生提供了自己出资及收入的相关证据,而刘女士未能尽到足够的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在购房出资方面,张先生的贡献大于刘女士。

  1996年张先生与刘女士相识,因刘女士儿子不同意两人结婚,1999年两人开始同居而且一直未办结婚登记。为了跟她儿子分开住,2000年张先生出资以刘女士的名义在朝阳买了一套房,2006年又出资以刘女士的名义在昌平买了套房。刘女士有北京户口,在购房及贷款上享有一定便利,所以这两套房都由刘女士办理购房手续,以刘女士的名义签了购房合同。他每月按时付两套房的月供及相关费用。

  女方提出分手两人因房产分割起纠纷

  然而去年5月,刘女士突然提出分手。张先生才知她已于去年1月将朝阳区房屋转移到她朋友金某的名下,去年5月房子又被转卖了。去年8月,刘女士趁张先生不在昌平的家里,带人强行换掉门锁,并拉走了张先生的物品。“我现在无家可归!”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交还非法处置的朝阳区房屋售房款,并把昌平的房屋判归他所有。

  但刘女士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她称,这两套房是两人同居期间贷款买的,应归双方共有,昌平区房屋她付了87万首付款。还贷期间,她多次被银行起诉,但张先生不予理睬。她为了还贷,向朋友借钱无果,走投无路,降价变卖了朝阳区房屋。两人同居期间,经济大权掌握在张先生手中,她支出需报账,剩余还要还给他。

  法院审理认为两套房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两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但张先生进行了出资,故这两套房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先生提供了自己出资及收入的相关证据,而刘女士未能尽到足够的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在购房出资方面,张先生的贡献大于刘女士。

  刘女士未征得张先生同意,亦未通知张先生,就私自将朝阳区房屋出售,且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法院认定刘女士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过错,侵犯了同居共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对现有财产分割时,维护非过错一方的权益,判决昌平区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刘女士协助过户,并腾房交予张先生;刘女士出售朝阳区房屋所得购房款归刘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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