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同居买房分手起纠纷 法官:约定优先谁出资谁享有

2015-02-28 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情到浓时,情侣一起买房为未来婚姻构建幸福窝,然而不少情侣还未走到婚姻就已劳燕分飞,房产成为两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主因。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深圳作为一个流动人...

  情到浓时,情侣一起买房为未来婚姻构建幸福窝,然而不少情侣还未走到婚姻就已劳燕分飞,房产成为两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主因。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深圳作为一个流动人口密集的城市,“前”情侣遇到了房产纠纷怎么办?婚前买房有没有法律保障?带着这些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福田法院办案法官。

  典型案例

  男方买房登记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查证了涉案多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认定购买涉案房产确实是由曾先生出资的。而这套登记在罗女士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也认定曾先生应该为实际所有人。法院认为,曾先生作为一个工薪阶层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将价值150万的房子作为礼物赠与两母女,而即使是赠与,也应该算是有附带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而在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因条件未能成就,因此所涉赠与关系应予解除。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余万元及利息。

  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下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系房屋真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小姐。

  法官说法

  约定优先谁出资谁享有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法官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毕竟,同居者并非都有结婚的意思,即使是有婚意的同居,该婚意也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

  杨震法官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法官还提到,如何认定双方有婚意,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对外的称谓、有无举办“婚礼”、有无采取订婚等行为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等确定。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96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