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该纠纷经过省二中院法官耐心调解,男方卸下了多年的思想负担,男孩回到父亲身边,有了一个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
陈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发现性格不合,遂产生分开的想法,但刘某此时已怀孕,陈某遂与刘某商量并把钱给刘某到医院做人流。刘某离开后,于2006年9月私自到临高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孩,并独自抚养成长。陈某知道该男孩的存在后,多次要求相见,但大多遭到刘某拒绝。
陈某遂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变更男孩的抚养权,法院一审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现陈某与刘某均已各自结婚并生育孩子。
案件二审开庭期间,二审法官抓住机会调解。庭上,陈某表示愿意支付4万元给刘某作为之前孩子的抚养费,而刘某对孩子由陈某抚养的态度虽已出现转变,但坚持陈某应支付5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庭后,法官又继续调解,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多考虑孩子的感受,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近2个小时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陈某抚养,陈某支付4.5万元给刘某作为孩子之前的抚养费。为及时兑现双方承诺,办案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至此,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得到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