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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出轨,是否可以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

2016-11-3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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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财产分割,在王宝强起诉离婚的评论中出现最多的就是:谁的错就让谁净身出户。虽然呼声很高,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行不通。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此外,在分割财产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于王宝强公司的财产收入及其他投资均于婚后发生,如果他和马蓉之间没有特殊的财产约定,那么,综合以上几点,马蓉将有资格获得共同财产分割权益,分走王宝强一半的身家,财产数额或高达几千万。

  有人会说,这么看下来意思就是说,过错归过错,财产该怎么分还怎么分呗,这对于无过错方也太不公平了吧。这里需要提到法律的另一个规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比如婚后两人有一套房子,离婚时双方都在争,法院可能会支持房子归无过错方,然后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

  我个人认为,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如果你是婚姻中的过错方,离婚的代价是很大的。而在中国,出轨等违反婚姻契约的行为成本的确太低了。期待能有更多保护无过错方的建议被提出和采纳。

  在王宝强这起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个点值得关注。有媒体报道指出,王宝强在《起诉书》中提到:“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转移财产等行为属实,马蓉则有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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