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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外遇并怀有他人孩子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

2015-01-2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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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和妻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个儿子。因工作需要,我常年驻守在厦门分公司。因孩子抚养问题及性格不合,近两年来我们争吵不断,矛盾很深。今年6月份,妻子有了外遇,并怀了别...

  问:我和妻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个儿子。因工作需要,我常年驻守在厦门分公司。因孩子抚养问题及性格不合,近两年来我们争吵不断,矛盾很深。今年6月份,妻子有了外遇,并怀了别人的孩子。我向她提出离婚,她不同意,说现在自己是孕妇,法律规定我无权提出离婚。问题:1、妻子外遇并怀有他人孩子,其怀孕期间我能提起离婚诉讼吗?2、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她个人的名义向她的哥哥借款26万元,并写下了欠条,我根本不知道该笔钱的去向。如果离婚,我需要偿还这笔借款吗?3、登记结婚前,我按照当地习惯给了妻子10万元的彩礼,离婚时我可以追回吗?

  答:1、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本条文可知,一般情况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但如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本案中,女方的怀孕是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所导致,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明显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故依法男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本案看,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女方的哥哥借款26万元,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有债务来处理,离婚后男方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女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其与妻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女方的哥哥)知道该约定的,则依法应有女方一人清偿该笔借款,男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如果该笔债务是女方伪造的,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本案看,男方和女方早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多年,如果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则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的主张,依法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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