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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引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2019-11-0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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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一直以来,国人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没有违法(已婚者除外),充其量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一、同居关系解除适用的法律

  对于一般的同居关系的解除,适用以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释将这种关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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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居关系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另外,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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