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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 财产分割有点难

2014-09-0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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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彩霞(化名)与赵亮(化名)曾是一对夫妻,却没能携手走过一生,以前的山盟海誓没有护好婚姻的航,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由民政部门颁发了离婚证。离婚后,两人依然共同居住两年时间,近日,李彩霞将前...

  李彩霞(化名)与赵亮(化名)曾是一对夫妻,却没能携手走过一生,以前的山盟海誓没有护好婚姻的航,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并由民政部门颁发了离婚证。离婚后,两人依然共同居住两年时间,近日,李彩霞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依照离婚协议书返还财产。

  庭审现场,李彩霞诉称:我俩经协商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住房64平方米归赵亮所有,赵亮返还50000元给我,但赵亮至今未予给付。故要求他给付50000元及利息。

  赵亮辩称:不同意李彩霞的诉讼请求。“离婚后我们一起生活了两年,在离婚之前还有共同存款大概四五万元。离婚后一个月内我们共同买了套楼房。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我已经陆续给了原告6万元,是以返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款名义给的,所以我不同意再返还房款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确于2008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载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双方离婚后又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两年的时间。案涉房屋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并没有因反悔而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案涉房产虽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协议离婚时被告系自愿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且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应认定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虽然辩称在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约定的房款已经给付完毕,但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赵亮给付原告李彩霞房屋折价款50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到,财产分割纠纷一直是离婚案件的难点问题,通过离婚协议书等方式进行约定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就具有约束男女双方的法律效力,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因离婚协议书未约定逾期利息问题,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 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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