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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未办理登记离婚时不想养怎么办?

2015-08-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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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问:我与丈夫在生育一名男孩之后,于2010年(时年我和丈夫均为29周岁)与李某夫妻达成收养协议,约定收养其5岁的女儿小花,但此后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近日,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我们都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也不愿再支付抚养费用。但我听有人说,虽然我们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我们与小花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离婚,就必须由一方继续负责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请问,是这样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即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能存在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你与丈夫的收养行为发生在2010年,不存在“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说。

  《收养法》第6条、第15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且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你所述,你和丈夫在收养小花时,不仅已育一名男孩,且两人都只有29周岁,也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应属违法收养。根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你和你丈夫的收养行为应视为无效收养,你们夫妻与小花之间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小花与李某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未曾解除,因此,你们可将小花送回给李某夫妇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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