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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合法需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016-11-2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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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行为要成立需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三方,所以收养行为成立实质上也就是这三方当事人需各自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1、收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过夫妻双方都同意。

  2、被收养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被收养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不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不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收养十周岁以上的儿童应该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包括孤儿的监护人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子女的生父母。(1)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孤儿或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的,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权。对于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父母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未成年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收养法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将其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养。同时,为了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提供一个健康的空间,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不经其父母的同意将该未成年人送养;(2)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①被遗弃的婴幼儿;②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③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办理收养登记作为收养成立的前置条件,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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