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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6-12-1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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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送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呢?可能有的家庭无力抚养自己的孩子,因此想要将孩子托付给其他家庭收养,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怎样才能使得送养合法。需要注意的是合法送养和抛弃孩子完全是两种不同行为,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父母才能将自己的孩子送养。今天我们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送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三种公民和单位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不过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是有限制的,根据收养法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其中,“有抚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由抚养义务人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二、社会福利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弃婴、孤儿时,应由收容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不过应注意,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无权送养。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不过由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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