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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2019-11-2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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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五、办理认证手续需时十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24小时内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30欧元,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2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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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收养儿童
领养孩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下: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如果您符合领养小孩的条件,就可以领养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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