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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未赡养母亲 法院判决履行赡养义务

2015-03-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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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母已步入高龄,本应颐养天年,可儿女认为母亲离婚且回家居住后又离家自谋生活而有损儿女面子,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最终对簿公堂。日前,江州区人民法院罗白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五被告人何某西、何某文...

  老母已步入高龄,本应颐养天年,可儿女认为母亲离婚且回家居住后又离家自谋生活而有损儿女面子,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最终对簿公堂。日前,江州区人民法院罗白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五被告人何某西、何某文、何某芳、何某坚及何某新等为其母亲提供居所并负责生养病死问题,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原告黄某君与何某良(已故)原为夫妻关系,共生育有子女五人,即被告何某西、何某文、何某芳、何某坚及何某新。1995年原告与何某良离婚,后原告离开居住的村屯,自谋生活。期间,被告何某文也曾叫原告回家并安排居住。原告居住一段时间后,又到其他被告之间来回居住生活。2013年12月,被告何某文再次同意原告回来居住,但五被告没有协商好如何妥善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原告生活没有保障,在未与各被告沟通的情况下,再次离开居住的村屯,以去帮助他人照顾病人来解决吃住问题,引起五被告对原告的不满。原告后因无人需要其照顾,便失去吃住条件,于是起诉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立案受理后,详细了解了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情况后,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调解,耐心倾听原被告陈述,并从法律、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调解说理。由于部分被告认为原告与自己的父亲离婚并且回家居住后又离家自谋生活,这有损儿女的面子,不愿意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同时,部分被告诉辩自己生活也困难,没有赡养能力。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均告失败。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五被告为原告提供居所并负责被告的生养病死问题。至此,一桩因母亲离婚而有损儿女面子致使儿女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关系纠纷案得以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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