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杜集区居民张春(化名)咨询杜集区法律服务热线:自己没有给两个女儿分财产,那女儿是否还负有赡养义务?
张春有三个子女,因张春和大儿子居住,所以张春将自己的房子和4万元的存款全部交给大儿子。张春的两个女儿觉得不公平,因为如果父母生病的话,她们也要一起分担医药费,两个女儿认为既然财产都分给了大哥,那么二老的养老、生活问题也应该由大哥负责,而不应该由姐妹俩再负担责任。
对此,杜集区司法局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以上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父母和子女,互相都要承担法定义务。父母将自己财产留给谁是父母的权利,子女不应以没有得到财产为由拒绝赡养义务。在老人因患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作为子女,其赡养和扶助的义务是不能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