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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

2016-05-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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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夫妻离婚时,往往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追索抚养费纠纷。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5日,陈某与秦某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2日,婚生女陈某某出生。婚后,一直由陈某外出打工赚钱支撑家庭,而秦某一直在家从未出去工作。对此,陈某从未抱怨过,为了改善居住环境,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陈某向朋友借款60000元用于装修居住的房子(房屋产权为秦某父亲所有),秦某无视陈某对家庭的苦心经营,经常无端找茬与陈某发生争执。2013年 6月5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秦某将家中原来的房屋门锁换掉,却不给陈某钥匙,陈某多次索要,秦某均拒绝交付。无奈,陈某只得居住在单位。2014年1月,秦某将女儿送至陈某单位后快速离开,从此对女儿也不管不问,陈某给秦某打电话,她也不接,回家敲门,也不开。陈某只能将女儿送回外地的老家,让其父母帮助照顾女儿。2014年8月,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秦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陈某某判归自己抚养,由秦某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一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止(共计27万元)。庭审中,秦某答辩称:自己同意离婚,由于自己要出国,可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是陈某要求的数额过高,不同意按1500元标准支付,不同意承担债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秦某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陈某主张婚生女陈某某由其抚养,秦某不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秦某即将出国,孩子判归陈某抚养更为合适。关于陈某主张由秦某一次性支付陈某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秦某也同意一次性支付,由于主张数额过高,法院酌定判决秦某一次性支付陈某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孩子的抚养费往往是离婚争议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很多夫妻离婚时,往往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追索抚养费纠纷。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法院要看支付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态度。一般来讲,如果支付方不接受,法院判令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和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法院是有可能判决一次性支付的。本案中,秦某考虑自己面临出国的事实,愿意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她在农村的房屋拆迁中,获得了巨额的货币补偿,对此笔费用她是能够一次性付清的。因此,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意愿,判决双方离婚,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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