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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负吗,孩子改姓可否拒付抚养费

2015-08-1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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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一、子女抚养费可由一方全负吗?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由父亲或母亲一方全部负担。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一)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全部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二)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二、孩子改姓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20、【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子女抚养义务】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19、【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8、【抚育费给付】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

  (23)【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18、【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况】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认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应支付的情形】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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