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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多年欲离婚 丈夫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

2015-01-0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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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离家出走期间其应承担的婚生子抚养费的离婚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婚姻及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均得到妥善...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离家出走期间其应承担的婚生子抚养费的离婚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婚姻及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

  原告陈某婚后因与丈夫即被告李某长期性格不合且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10年年初撇下7岁的婚生子李某某离家出走并开始在外地打工,2014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某随被告生活,陈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被告李某到法院应诉后则辩称,陈某离家出走后近五年未对婚生子李某某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其要离婚需支付婚生子过去五年的抚养费用,否则其不同意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告陈某解释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在父母双方没有离婚的条件下,未成年子女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虽然本案不属未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起诉要求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但原告陈某在离家出走的五年里确实未向婚生子李某某履行抚养义务,而由被告李某独立承担了此期间的抚养义务,为一次性化解案涉双方婚姻及子女抚养费纠纷,经法官调解,原告陈某同意支付其出走期间婚生子的部分抚养费用,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原告陈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其应承担的出走期间的婚生子抚养费用20000元;今后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陈某支付今后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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