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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2014-12-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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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朋友林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相识后多次往来,感情加深,并发生夫妻关系,致使林某怀孕。林某提出要将孩子生下来,王某表态如B超检查为男孩则生产,如为女孩则不要。去年底,林某与王某的儿子(...

  朋友林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相识后多次往来,感情加深,并发生夫妻关系,致使林某怀孕。林某提出要将孩子生下来,王某表态如B超检查为男孩则生产,如为女孩则不要。去年底,林某与王某的儿子(小王)出生后,王某对小王及林某日趋冷漠,爱理不理,连基本的生活费都要林某多次催促才勉强支付,支付数目也难以保障小王的正常需求,小王生病,王某也几乎不过问,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小王出生前一个月,王某已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朋友林某想知道,她能否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小王的生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小王为非婚生子,与王某成立法律意义上父子关系,作为未成年人,在父亲王某未尽抚养义务时,小王有权利请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小王理应提供其与王某具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证据,从而证实王某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否则,小王应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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