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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七岁女童拿到万元抚养费

2014-10-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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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泰城一男子未婚生女,并拒绝支付女儿上学费用,女儿及其母亲无奈之下借助检察院起诉男子,男子最终被判支付抚养费12000元,这是泰山区检察院第一例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006年,19岁的张某和25岁的王某因工...

  泰城一男子未婚生女,并拒绝支付女儿上学费用,女儿及其母亲无奈之下借助检察院起诉男子,男子最终被判支付抚养费12000元,这是泰山区检察院第一例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2006年,19岁的张某和25岁的王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双方一见钟情,9月份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但没领取结婚证。2007年10月份,女儿小玉降生了。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许多欢乐,家庭关系也很融洽。但好景不长,到了2011年,张某和王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决定终止这段感情生活,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小玉随母亲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小玉抚养费500元。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第一年,王某一直按照约定向小玉支付抚养费,后来孩子渐渐长大,涉及到上学等问题,需要解决户口问题,因为小玉是未婚生子,上户口需要几万元,就落户费用及上学费用以及费用的分担,王某与张某发生争执,王某在2013年9月之后未再向张某交付费用。张某欲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但因王某是外省市户口,其虽自2006年至今就在本市工作,平时也居住在单位宿舍,但张某因无法取得王某经常居住地在泰安的证据,泰山区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正当张某犯愁时,张某了解到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支持起诉的工作后,找到检察院求助。

  泰山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了解有关情况后,决定立案审查。立案后,工作人员专程到王某所在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并调取王某在本市长期工作的证据,立即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泰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小玉的起诉,经开庭审理查明案情,近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12000元,并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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