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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判决书

2019-01-0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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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实婚姻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老生常谈,非常普遍的婚姻形式了,大家或许对事实婚姻都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不过在这里介绍的是关于事实婚姻判决书的问题。那么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事实婚姻判决书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事实婚姻判决书

  2010)兴宁初字第 01393 号

  原告:***,男,1942 年 9 月 16:早 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XXX号。

  委托代理入周铁民,系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1 年 12 月 20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市XX区.

事实婚姻判决书

  二、审理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铁民,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残疾年过半百午直未娶。1993年6月15日经介绍,与有过婚史的被告结婚。婚生没有生育,感情尚可。原告多来有7万多元存款,并有现金5000多元。2010年6月,原告因病院治疗,在治病取款过程中发现原告的存款已经为被告变更到被告名下,且被告拒绝将该款取出为原告医治,原告所有的现金50000多元为被告拿走,在此期间,被告及其亲属将原被告生活期间购置的生活用 品搬走. 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非常气愤,双方为此矛盾激化且不可调和,无法继续生活。现在双方确己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内存款六万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被告辩称:第一,我同意与***离婚;我劝***与我共同到养老院生活,引起不满。 2010年 6 月23日零时,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趁我熟睡之机砍我头部、颈部5 刀,意在砍死我。报案及时,我被送往医院抢救,才保住了性命。我被轻伤***主张分割婚内存款六万元不成立。有共同存款 72000 元。我住院期间,经村委会提走20000元。我和*每人取10000元。不久提走剩余 52000无。其中 2000元用于生活,剩余 50000元存于银行。我被砍至今。我儿子、儿媳为我垫付了

  医疗 费 1 OOOO多元。实际所剩夫妻共同存款 30000多元。***砍伤给我造成经济损失 30000 多元(不含间接损失)。如果用***的存(共同存款的一半)来赔偿我,***至少还欠我 1 万元以上。所以,***无权再与我分割共同存款。现在的存款应全部属于我。同时,我正在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及要求民事赔偿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6月,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2010年8月 26日,原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婚内存款60000元。庭审中, 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认同。另查,2010年6月29日,经人调解达成协议,共同确认二人共有72000元存款。为处理原被告因夫妻矛盾引发的受伤住院治疗等事宜,双方又补充约定将此款取出20000元,其中原告拿走8000元,被告拿走10000元,另2000交付给被告之子-,作为偿还为被告住院治疗垫付的押金。庭审中,被告承认在原告起诉之前单方取出2000元,亦承认在此议确认的72000元之外,尚有 6000元钱,称此款系其办六十六寿诞收受的礼金。但均称此两笔款项已经花销。原、被告现仅余共同存50000元,此存款的存折户名为***。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界限。本案中,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认同,说明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至 2010年 6 月 29 日双方签订协议之时,二人共有72000元存款,原告起诉之前,双方协商同意取出20000元予以分割,另有 2000元由被告单方取走。至原告起诉离婚之时,仅余共同存款50000元,应将此款视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至于被告单方取走的2000元钱和不在协议内约定的6000元钱,性质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因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有平均的处理权,而原告无法证明此款在原告离婚诉讼之时尚在,而且也不属于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故本院无法将其视为现存的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三、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存的5OOOO元存款,原、被告各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法院。

  众所周知每一个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在宣判后给予婚姻判决书,事实上在事实婚姻当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事实婚姻判决书是怎样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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