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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解除程序

2019-01-22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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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的效力有几种情形,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对于无效婚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这就涉及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通过无效婚姻的解除我们可以拜托无效的婚姻,那么无效婚姻解除程序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的讯息。

  一、无效婚姻解除程序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无效婚姻解除程序

  二、新婚姻法中无效婚姻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2、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三、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无效婚姻解除程序的相关问题,正如上所述,婚姻无效就需要将无效的婚姻予以解除,无效的婚姻不仅仅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婚姻本身就涉及到危险,因此我们需要把握无效婚姻的一些规定,包括理解无效婚姻的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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