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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

2012-12-03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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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但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呢?通常以下列情形为判决离婚的标准: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 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附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情形

  3、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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