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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人证词怎么写

2020-09-0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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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所以证人一般是需要出庭作证的,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但是要出具书面的证词。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证人不能出庭的话,那么证词该怎么写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离婚证人证词怎么写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证人证词怎么写

  首先关于如何书写,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根据证明内容代为书写后,再由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手印;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借口不能出庭的。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

  二、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离婚证人证词怎么写 

  三、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借口不能出庭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证人证词怎么写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据而且证人证言在整个证据链里面证明力算是比较强的了。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到离婚证人的证言该如何去写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大家对相关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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