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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

2019-09-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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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哺乳期的女方是最需要男方照顾的时候,如果在哺乳期期间因男方导致婚姻破裂的,那么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进行离婚赔偿的。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

  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

  二、哺乳期赔偿的条件

  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

  当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离婚可以获得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女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男方得存在过错。

  三、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离婚的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必须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男方存在与他人同居亦或是家庭暴力等情形的话则可以获得赔偿。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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