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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人流,丈夫能否以生育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起诉离婚?

2018-04-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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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意外怀孕,在丈夫欣喜之时,妻子却偷偷做了人流。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能否以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离婚?妻子的行为给丈夫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影响,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具体解析。

  一网友问:我和妻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因我俩都忙于工作,至今也没有孩子。今年2月,妻子告诉我自己有了身孕,我顿时惊喜万分,和她商量着把孩子生下来,可妻子说自己工作刚开始起步,现在还不想要孩子,等过两年再说。我坚决不同意她的意见。然而妻子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于4月22日擅自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我认为妻子的行为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请问,我能以妻子擅自人流为由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并起诉离婚吗?

  找法网律师答: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你妻子擅自人流,并没有侵犯你的生育权,你要求她赔偿你的精神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和妻子关于现在是否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你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你的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应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

  婚姻关系中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注意此处“同居”与“出轨”的区别)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1、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2、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3、死者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一股等。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含有人格利益在内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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