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正所谓有情人终成眷属,可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感情是双方的互相爱恋与向往而产生的个人感觉。在其中,两性的吸引是最重要的。而吸引的结果是两性生理的结合与感情的升华,最后铸就美满的婚姻。可见,美满婚姻的产生与维持,两性生活是很重要的。
人类自古以来没有无性的婚姻。本案的女青年,没有必要的夫妻生活,这表明二者没有感情,也没有感情的升华,夫妻之间形同路人,更不说是婚姻美满了。因此,夫妻二人根本无感情,还说什么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是不合法也不合道德要求的。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没有夫妻生活的婚姻就感情破裂了,就不能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呢?
笔者以为本案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官判决也是有依据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作了宽泛的回答,判决案件是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据政策,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个人的生活经验等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这是司法解释是法官判案的根据。为此,在本案中,法官不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依据生活的基本经历就能判断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而后根据《婚姻法》及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精神,判决准许离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目前这种状态下,案件的女青年在没有性生活的婚姻中生活,无异于受到性方面的虐待。
因而,无性的婚姻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希望法院尽快判决离婚,以解除该女青年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