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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件调查

2019-11-0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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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离婚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

  由于社会风尚、道德观念、妇女地位和男女寿命差异等方面的原因,老年人的婚姻状况诱发离婚的原因很多。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近日,笔者根据我市部分涉老离婚案件,对老年人婚姻危机进行了探讨。

  再婚老年人又离婚

  有关调查资料表明,70%的再婚老年人又走向离异。再婚老年人为何与新伴侣分手,重返孤独境地?这是老年人婚姻中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家住樊城丹江路的68岁的杨某与65岁的张某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前不久,张某来到法院,称退休教师杨某月收入近两千却不承担家庭开支,而自己没有收入,只能依靠女儿养活。而且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打架。自2000年3月至今,两人一直分居,因此提出离婚。杨某则称张某对其生活不管不问,不予照顾,也同意离婚。

  案例二:61岁的向某与55岁的徐某,原配偶均已过世,后经人介绍,两人登记结婚。仅过了一年多,徐某便诉至法院,称向某的子女不体谅她家务劳累,经常过来吃饭;并且与向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离婚。

  案例三:76岁的退休干部李某,丧偶后认识了50岁的王某,彼此都很满意。可没过多久,“老李又找了个小老伴!”的消息在李某居住的小区里传得沸沸扬扬,有人甚至当面问李某:“你多大年纪了,还找?”而王某每次出门,左邻右舍更是用审视、鄙夷的目光看着她:“这么年轻,嫁给这么大岁数的老头,还不是图人家的财产!”王某实在难以面对,遂提出离婚。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再婚双方年龄差异较大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阻力更大。据统计,此类婚姻中幸福美满的只有不到30%;另30%则存在着不和谐,面临危机;还有30%大多已经解体。

  从以上三起较为典型的老年人离婚案例看,笔者认为,造成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状况有以下四个主要原因:

  一是相处时间短,性格不合,再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

  二是某些老年人再婚时抱有一定的目的,如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独立生活能力差,想找个“保姆”型的老伴。

  三是双方再婚前没有对婚后生活、财产等做出约定或协议,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财产公证。

  四是子女不能与再婚老人融洽相处,还有一些子女私心作怪。并且社会上还存在旧的传统观念,对老人再婚抱有偏见。

  原配老年夫妻离婚多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但也有一些原配老夫老妻,共同生活了几十年,最后由于各种原因黯然分手。

  案例一:家住襄城南街的李某、于某已结婚三十多年,膝下两子均已参加工作,老两口如今却闹起了离婚。二人都称早年结婚时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并不如意,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虽然共同生活几十年,积怨却越来越深。年轻时考虑到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在孩子已长大成人,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不存在,要求离婚。

  案例二:刘某、张某结婚30年,儿女均已成家立业,按说两人可以美满地共度晚年。然而事与愿违,退休前,刘某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回家,引起老伴不满。刘某退休后迷上了跳舞,更加深了老伴的怀疑,使矛盾加剧。已无重归于好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这些老年夫妻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来婚姻质量不高,缺乏感情基础。年轻时为了孩子将就着过日子,进入晚年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且受其它因素影响,一方或双方要求摆脱不理想婚姻的愿望愈加强烈,一旦有了导火线,便会导致矛盾加剧,造成婚姻危机。

  二是忽视了老年婚姻生活的艺术性。觉得人老了,爱情资源消耗殆尽,没有什么新鲜感了,把增加夫妻感情看作无关紧要,于是摩擦增多,危机凸现。

  三是缺乏沟通与信任。一方与异性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以致矛盾加深,最终闹上法庭。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造成老年人离婚的占相当比例。由此可见,在爱情、婚姻的“排他性”上,老年人与年轻人有着同样的心态。

  四是与时代发展紧密相关。衣食无忧的老年夫妻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一旦因性格、爱好、经济开支、对晚辈教育等方面不能协调一致,又不善于求同存异,便容易产生矛盾,出现感情危机。

  五是子女没有尽到责任。子女与父母分开生活,对老人的精神生活、情感需求关心不够。在老年人出现感情危机时,缺乏及时疏导,矛盾得不到化解。

  为此,笔者认为,老年夫妻同样需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关注老年人的婚姻生活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

  老年人婚姻问题应引起社会关注

  老年人离婚现象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症,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婚姻等问题有着明文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和摆脱传统观念习俗的影响和束缚,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帮助老年人建立起和谐亲善的婚姻家庭关系。

  老年人更需要自觉地对晚年婚姻进行感情维护和法律保护。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年夫妻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相互宽容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尤其是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更应慎重对待再婚,要遵循恋爱自由、双方自愿,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对于财产问题,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尽量取得子女的谅解,以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子女和晚辈,应当尊重老人的婚姻权利,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

来源:襄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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