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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解决

2018-04-0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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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离婚了就以为什么都和对方撇的一干二净了,但是在离婚过程中曾经两个相爱的人变成仇人互相伤害对方呢。由此出现了损害责任纠纷呢?那么什么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概念:

  我们常说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其实就是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

  二、离婚后损害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1、物质损害赔偿。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三、人民法院处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后损害责任的有关资料,小编提醒大家,了解了离婚后无过错方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之外,还要懂得收集过错方损害责任的证据。如果在这方面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欢迎进入找法网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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