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过错推定引入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为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法定过错的配偶一方。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是指配偶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害并应负责。从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可以知道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害行为是特定的,只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根据侵害行为不同,发生的损害后果也不同,大致分为:
1、在重婚情形下
重婚行为不仅会破坏夫妻的婚姻,而且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侵害了他方配偶权。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会对他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受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这种情形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的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身心遭到伤害,这里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
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实施家庭暴力相同,其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我们只有了解清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这样才能在离婚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