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那么,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怎样的呢?离婚诉仲如何举证感情破裂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感情破裂的标准
(一)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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