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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2019-09-1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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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在婚姻关系中侵犯了合法权益导致离婚的,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在电视剧中也经常能听到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其他费用,青春损失费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离婚时如果无过错方想要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其诉求呢?找法网小编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整理下列相关资料,以供读者参考。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是否能主张青春损失费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三、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情况

  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总结,离婚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要求过错方赔偿谨慎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的整理材料,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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