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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吗?

2012-12-0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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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夫妻离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是作为被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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