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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三年,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吗

2015-05-0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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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我朋友2008年经人介绍嫁给了马某,后来有一个儿子。2011年8月,马某外出打工,从此与我朋友分居至今。期间,马某还经常和我朋友通电话联系,询问家庭情况和小孩的生活学习情况。2014年5月,在电话中马某提出与我朋友离婚,我朋友不同意,之后虽然双方电话联系了多次,但是都为离婚事宜争吵。2014年8月马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所诉讼,称自己与我朋友已经分居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我朋友坚持认为夫妻两人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问他们的情况构成离婚的条件了吗?读者:孙女士

  律师解答:

  您好,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人感情破裂,则很难认定构成离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若诉讼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条即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需同时满足“感情不和”和“分居满二年”。以现有情形来看,您的朋友夫妻双方虽已分居满二年,但分居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并非感情不和,因此不能单以分居为理由主张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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