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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产分割

2019-01-1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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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代社会受西方思想影响,男女之间开放很多。现在的男女大多都是因为感情才步入婚姻殿堂,而之后男女双方可能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那么,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产要如何分割呢?现在,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产分割

  如果是房屋的话,要过户到女方,才算完成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送彩礼的行为实质上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自双方结婚时生效,结婚后男女双方再离婚时,彩礼不予退还;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彩礼应该予以返还:

  1、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产分割

  3、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财产属于男方,女方不能进行分割的情形

  1、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女方无法获得;

  2、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子,女方无法获得;

  3、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女方无法获得;

  4、方婚前所购买的车子,女方无法获得。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不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综上,婚前男方赠与女方的房屋要过户才属于女方。希望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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