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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2018-09-3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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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处理离婚时,协议离婚不成,那肯定要走诉讼离婚的途径了。诉讼离婚就要明确管辖地,就是要弄清楚应该去哪里起诉。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其判决书的效力也不能确定。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怎么确定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一下资料。

  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资料。

  一、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整理有关“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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