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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要求返还彩礼钱

2015-05-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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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前年年底结婚,在婚前男方给予我二万元礼钱,因感情不合我于今年三月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礼钱,可是钱已用在结婚上了,我想请问我必须返还吗?女方陪嫁是否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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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前年年底结婚,在婚前男方给予我二万元礼钱,因感情不合我于今年三月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返还礼钱,可是钱已用在结婚上了,我想请问我必须返还吗?女方陪嫁是否能要回?我在看了相关法律条款后还是不太明白,请有关法律界人士帮忙解答,谢谢!(是婚前给予但没有造成家庭困难)

  找法网广东深圳萧海燕律师回复:

  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是有条件的返还,符合此条件的依法应予返还,不符合的,其返还请求人民法院可不支持。陪嫁可以视为女方父母给女方的赠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找法网某律师回复:

  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原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利受到了侵犯,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权利受到了侵犯,在两年内没有依法起诉的,那么超过诉讼时效

  “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其他法定继承人不经分割擅自霸占遗产的,该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时效应当不受两年的限制”,如果这种霸占仅仅是维持现状似的行为,不应视为侵犯继承权的行为,因为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该财产在分割前属于共有,主贴的案件事实若是如此,我倾向于不作为继承权侵权诉讼处理,而应作为析产诉讼处理,不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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