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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可撤销婚姻制度

2015-04-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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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一方收第三人甚至是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在双方均受第三方胁迫的情况下,双方均可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的制度。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

  1、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一方收第三人甚至是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在双方均受第三方胁迫的情况下,双方均可申请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主体。

  《婚姻法》第11条已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请求人既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并非任何可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都可处理。因为根据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若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则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法院在审理撤销婚姻案件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即自认效力的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之诉不应适用。

  原因为:可撤销婚姻制度属强制性规定,关于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应当以法院所查明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能依据当事人主观上的自认予以认定。我就曾在网上遇到这样一个情况: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女方不想背负一个“曾经已婚”的名声,因此与男方协商可否由她以男方胁迫其结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而男方则在法庭自认这一胁迫事实,以达到撤销婚姻后婚姻视为自始无效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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