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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纠纷起诉后是否可以撤诉

2018-12-27 14: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有具体规定,而且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就只有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是否受到胁迫而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是起诉是否能撤诉则是个问题了。那么婚姻撤销纠纷起诉后是否可以撤诉?接下来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婚姻撤销纠纷起诉后是否可以撤诉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撤销纠纷起诉后是否可以撤诉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三、我国婚姻可撤销的具体事由

  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由此可以看出,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是需要相应的法定事由。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婚姻撤销纠纷起诉后是否可以撤诉以及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还介绍了关于我国婚姻可撤销的具体事由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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