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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程序要件

2013-05-2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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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结婚的程序,普通人结婚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只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导读: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结婚的程序,普通人结婚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只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免除了原先需要提供的婚检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军人婚姻的特别规定,其中包括对选择恋爱对象的限制,从而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夯实婚姻基础来维护军婚稳定和国家军事利益。

  一是对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其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因此,军人应当按照这个规定履行报告和政治审查程序。

  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条件进行规范。其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

  因此说,如果如果军人想要与外国留学生结婚,这个外国女孩子必须拥有中国国籍,且符合以上其他要求,然后方可结婚。

  军人婚姻仍然不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且军人有不同于一般婚姻的程序要件,简单介绍如下:

  [page]向单位提供恋爱报告由单位负责政治审查[/page]

  根据《规定》要求,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立恋爱关系以后,应当主动向所在的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page]结婚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单位负责审查[/page]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审查内容还包括军人配偶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军人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结婚涵调报告表。

  [page]军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page]

  军人和配偶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申请结婚报告表,军人一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军人单位提供的结婚涵调报告表。

  非军人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知识总结: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不再需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简化了结婚的过程。由于军人在入伍的时候已经注销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结婚的过程中不能提供此两证件,只能提供军人证,而该证件不能表明军人的婚姻状况。有部队对军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军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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