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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登记程序

2019-11-1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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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

  导读:军人作为国家的公民,结婚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同时,由于军队的性质,军人担负的任务和职业特点与一般公民不同,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1、提前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page]军人结婚登记的申请[/page]

  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page]军人结婚登记的审查[/page]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结婚的。

  3、是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page]军人结婚登记之颁发结婚证[/page]

  军人的结婚证是军人结婚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是军人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在经过本文上述说到的申请和审查之后,军人要拿配偶单位回函交到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拿介绍信,军官证,配偶如果是军人,拿一样的东西,不是军人,拿户口本、身份证,到驻地政府民政部门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自此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任何一方有违背法律规定,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知识总结: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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