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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2012-12-0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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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龚某月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梁某,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原告梁某因病不能自理时,被告龚某应予陪护;驳回原告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龚某ÿ月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梁某,ÿ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原告梁某因病不能自理时,被告龚某应予陪护;驳回原告梁某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δ提起上诉。

  这是海安县法院第一次判决支持原告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据悉,法院以判决形式单独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在全国也并不多见。

  法院判决精神赡养

  梁某是龚某的母亲,87岁,医院退休职工,ÿ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基本生活足以保障,并有保姆照料。龚某,60岁,企业内退职工,月工资340元,经济条件比较困难。

  梁某与龚某虽是母子关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少,感情基础也不深。2000年底,梁某从南京回到海安老家,购买住房一套,龚某夫妇搬过来与她一起生活。

  2004年,母子俩因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发生ì盾,龚某回到原住处生活至今。梁某多次要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做龚某工作,让他与其一起生活,都û有成功。无奈之下,梁某诉至法院,要求龚某ÿ月给付生活费900元,ÿ周探视5次,ÿ次陪护4小时以上。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依照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赡养是否可诉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越来越多,出现了不少老年人物质生活并不困难,却起诉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由此也带来有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精神赡养请求?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各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迥然不同,总体而言,判决支持者微乎其微。

  反对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者认为,精神赡养只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δ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具体量化,不便于判决与执行。

  支持者则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供养、精神ο藉和生活照料。 田春勇姚俊中

  法官点评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而且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ο藉、生活上的照料。

  我国婚姻法û有明确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这只是立法技术问题,婚姻法并δ排除精神赡养,同样也δ明确赡养就是仅指物质赡养,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精神赡养是有法律依据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与合法性,但一旦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执行,也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δ作出规定。

  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δ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ο藉,即便是强制执行,对于解决纠纷也是û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如何执行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探讨和改进。

  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ÿ月探望几次这样的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ο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精神赡养应纳入赡养范畴

  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许多老年人物质生活上能够得到保障,但在感情上比较孤独、凄凉,更需要子女的关怀和精神上的赡养,有的甚至诉之于法律。

  所ν“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内容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

  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体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ο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在实践中,大都侧重于老年人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显得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Χ,进一步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至少有如下三个因素:1、应注意“人民的传统观念和民族习惯”在中国法中的地λ,中国拥有关于民族习惯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系,而奉养、尊敬父母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被赋予最高道德意义的社会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成年子女的帮助仍然是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往往在教育、住房等方面对子女提供了相当多的帮助,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为年老的父母提供物质、精神上的支持成为解决精神赡养问题的Ψ一可行的途径;3、“精神赡养”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需求。现在有一部分老年人有自己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足够自己的吃用,但缺少的就是精神上ο藉,经济上并不需要子女给予支持,相反如果经济上给予相当大的支持,但对老年人缺少主动关心,问寒问暖,甚至见到老年父母就象陌生人一样,老年人就会感到孤独、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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