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因收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继而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事例,当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养子女应负后赡养义务。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
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后赡养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最基本特征;
2.后赡养义务的义务人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是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都不是该义务的承担者;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
根据上述四个特征,后赡养义务中的生活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所谓必要性,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要件,不宜提出过高的生活要求;所谓可能性,即支付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不致造成后赡养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原则;所谓连续性,即不宜搞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影响义务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且容易造成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背离后赡养义务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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