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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2019-02-1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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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登记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必须要经过的过程,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之中,我们总是要为程序而准备一些材料或者证件,在缔结婚姻的时候肯定需要居民二代身份证,但是还是否需要别的证件呢?那么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相关的讯息。

  一、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我们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的相关问题,结婚登记作为国家对夫妻关系的确认,登记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其强烈的效力,因为领取结婚证是确定婚姻关系成立的登记手续的重要一环,结婚证的领取就会在夫妻之间缔结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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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双方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月)。   说明:   1、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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