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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登记 返还彩礼予以支持

2012-12-0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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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女方父母返还男方彩礼3.3万元。今年农历5月8日,杜女经人介绍,与孙男相识,次日确立婚约关系

  10月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女方父母返还男方彩礼3.3万元。

  今年农历5月8日,杜女经人介绍,与孙男相识,次日确立婚约关系。相识仅20天后,在媒人的催促下,双方于农历5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因杜女未满法定婚龄,故未领取结婚证。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孙男给付杜女及其父母见面礼、上轿礼等共计4.6万余元。孰料婚后不满半月,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杜女离家出走至今。孙男四处寻找未果后,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农村风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对于彩礼等财物的处理,应视双方最终现实的结果而定,酌情返还。孙男与杜女虽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规定,孙男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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