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沉迷赌博夜不归宿 双方离婚返还彩礼
婚后三日,妻子外出赌博,时常夜不归宿,引起丈夫不满,诉请离婚。10月2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妻子返还丈夫彩礼款8000元。
2008年3月,冯某荣与邱某香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三日,邱某香便开始外出打麻将赌博,天天早出晚归,经常在外过夜不回家住宿,引起丈夫不满,夫妻间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08年8月2日,邱某香又外出与他人打麻将至第二天早上七时才回家,丈夫冯某荣便质问妻子为何又在外过夜,邱某香便与丈夫争吵,并以此为由回娘家居住,还将结婚时购买的电视机、DVD、毛毯等财产搬到其娘家,冯某荣到岳母家接其回家时,邱某香则躲避拒不与丈夫见面。直至2009年5月,邱某香仍居住在其娘家,致使夫妻分居。冯某荣便以夫妻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请法院要求离婚,邱某香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三日双方便产生矛盾,三个月后夫妻便分居至今,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感情。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已给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可酌情由被告返还一部分。
相关知识
★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目前,在我国农村,订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量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而在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 彩礼的性质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婚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者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订婚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二、 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 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page]
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