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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争吵闹离婚 婚前给的彩礼能否要回

2019-11-0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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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9年5月,王女士与于先生登记结婚,婚前于先生送给王女士一套首饰作为彩礼,又拿出自己的积蓄4万元帮王女士还了车贷。后来,由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关系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王女士与于先生登记结婚,婚前于先生送给王女士一套首饰作为彩礼,又拿出自己的积蓄4万元帮王女士还了车贷。后来,由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恶化。

  2010年4月,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王女士返还首饰和车贷款。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辩称首饰是于先生给的彩礼,购车款是于先生赠与她的,于先生无权收回;于先生认为彩礼是为了双方能够共同生活才给王女士的,而供车款是自己的婚前存款,是基于婚姻关系才帮助王女士还车贷款的,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王女士理应返还。双方争执不下,只好求助律师。

  律师点评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男方给女方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是经常会发生给付彩礼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最终分手或者离婚,而给付方想要回彩礼的情形。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分手或者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结果就是发生赠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由赠与人转给受赠人,除非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本案中,于先生送给王女士的首饰双方均认定是彩礼,而王女士与于先生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于先生也没有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于先生要求王女士离婚时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于先生在结婚之初给付王女士的4万元购车款应当视为对王女士的赠与,且并没有附赠与条件,因此于先生没有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购车款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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