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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彩礼返还规定

2019-02-2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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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男女双方结婚,男方按照传统习俗,都会拿出彩礼钱来给女方家里,等拿完彩礼以后双方才会举行结婚仪式,当然,如果在男方已经支付完彩礼,这时结婚的双方有一方后悔的话,这婚就结不成了,彩礼钱也会退回。那么婚姻法彩礼返还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婚姻法彩礼返还规定

  二、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内容介绍了彩礼返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已经拿了彩礼不结婚的情况都会返还彩礼,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法彩礼返还规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彩礼返还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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